收養小孩

收養小孩類型可以分為三種:
1.無血緣關係收養。
2.具有血緣關係,可能是幫助有困難的親戚照顧小孩,或是傳宗接代的原因。
3.配偶之前婚姻所生的小孩。
服務對象

欲收養兒童之家庭需具備下列基本資格:
一、應具中華民國國籍。
二、需與被收養兒童年齡差距在20歲至50歲之間。
三、若為夫妻,需婚齡滿三年以上。
四、有固定住所及正當職業者或相當資產者,有穩定的經濟能力可養育兒童。
五、必須無刑事犯罪紀錄。
法律的規定和限制條件
1. 收養者的年齡必需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。若是夫妻共同收養時,夫妻一方的年齡大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,另一方的年齡大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即可。
2. 親等範圍有限制,僅可收養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,以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者,若是超過前述親等,視同無血緣收養。
3. 若是輩分不相當者,亦不能辦理收養。
4. 夫妻須共同收養孩子。成年人被收養,必需經過配偶同意。
5. 除了夫妻共同收養之外,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。
領養小孩的流程
先找到機構作登記,再參加說明會或是教育課程,機構的工作人員會做評估和訪談,審查收養的人資格,再進行配對作業,若有適合的對象,收養人可以開始和孩子做接觸,之後可以回家照顧,看孩子是否能適應,最後就可以進行收養作業。
完成收養機構的作業流程之後,就可以向法院聲申請認可,在法院要申請收養的流程為:
先在法院送出收養文件,法院出庭機構訪視後會進行裁定,在十天的工作日之後,申請確定證明,在收到確定證明之後,就可以辦理戶籍登記。
需要準備的文件
財力證明 (必須提供至少2種不同類型的證明,舉例:存款證明、在職證明、扣繳憑單、不動產證明、保險證明。)、全戶戶籍謄本、警察紀錄證明、收養人的健康檢查報告、收出養同意契約書、收出養聲請狀。